(2017)云2529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们保、马之楼、马我克诉马正芳、马勒飘、马之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们保,马之楼,马我克,马正芳,马勒飘,马之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9民初199号原告:马们保,男,1953年8月15日生,住红河县。原告:马之楼,女,1953年7月9日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我克,系二原告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马我克,男,1990年2月15日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华,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马正芳(曾用名马克龙),男,1967年7月25日生,住红河县。委托诉讼代理��:张评,云南红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马勒飘,男,1958年3月24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马之三,男,1963年12月18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马们保、马之楼、马我克与被告马正芳、马勒飘、马之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马们保、马之楼、马我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们保、马之楼、马我克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们保、马之楼、马我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们保、马之楼、马我克���担。审判员 马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成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