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周述其与郭海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述其,郭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5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述其,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郭海明,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告周述其与被告郭海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2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郭海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述其赔偿75082.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6108.24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已将35082.01元执行款发放到申请执行人处,另外1026.23元为执行费;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粤X×××××的车辆两辆,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6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于2019年7月25日到期,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扣除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到申请人处的执行款35082.01元后,余款40000元于2017年8月24日开始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每月支付10000元,且于2017年11月24日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35082.01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润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