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续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岳阳市华容县插旗镇同福村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890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89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