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利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利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利剑,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磐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磐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利剑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利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傅利剑在磐安县安文镇盘龙广场一楼通道,发现被害人张某的新日牌电动车留有车钥匙,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车钥匙将车启动后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1080元2、2017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傅利剑在磐安县安文镇中街34号农业银行ATM机前,趁天黑无人之际,以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2095元。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傅利剑被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傅利剑实施盗窃2次,涉案数额3175元。案发后,二辆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傅利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朱某的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光盘,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傅利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利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傅利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利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