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梅阳与邢西东、葛纯才、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梅阳,邢西东,葛纯才,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449号申请人周梅阳,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邢西东,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现住址。被执行人葛纯才,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现住址。被执行人杨海波,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本院在执行(2016)黑81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梅阳与被执行人邢西东、葛纯才、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邢西东、葛纯才、杨海波的执行申请书,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