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彩霞诉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霞,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832号原告:徐彩霞,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职工,现住营口市。委托代理人:刘雅丽,女,系法律工作者。被告: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梁宏,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贵茂,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鲁富春,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彩霞与被告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彩霞、委托代理人刘雅丽、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贵茂、鲁富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中海商厦接建部分二、三层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13日,原告以245万元人民币价款购买了盖州市中海事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海商厦接建部分二、三层,原告与中海公司及法人于怀忠(去世)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由被告中海公司出具收款收据。2008年11月份,中海公司法人于怀忠去世,由被告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接手处理中海公司一切事务。被告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辩称:本办公室属于政府的一个只能部门,主要职权为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责。2007年末,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怀忠意外死亡。市政府成立专案组,具体处理中海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答辩人属于专案组成员单位之一。双方争议的房屋面积约为1904.62平米。一直由中海公司出租经营,出租合同到期后,由专案组物业管理办公室出租经营。关于本案属于借贷关系还是买卖关系的争议处理问题,专案组会议研究决定:1、由法院董院长负责,公安机关调查取证。2、建议由原告起诉,法院依法依规判决,专案组全力配合。详见专案组2016年12月12日会议文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彩霞的起诉。徐彩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4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宪伟审 判 员 刘 巍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