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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颜某甲、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颜某甲,颜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989号原告林某,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被告颜某甲,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被告颜某乙,男,汉族,1945年9月117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原告林某诉被告颜某甲、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颜某甲及颜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颜某甲及担保人颜某乙偿还原告林某借款27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付,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颜某甲、颜某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份,被告颜某乙以其侄子被告颜某甲经营钢材生意需周转金为由,担保被告颜某甲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但被告颜某甲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付息。2017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尚欠借款本息数目,被告颜某甲结欠原告借款本息278000元,并再次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本息;如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则借款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被告颜某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保证。但被告颜某甲再次违背承诺。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后,故提起诉讼。被告颜某甲、颜某乙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并非被告颜某甲赖债,实因被告颜某甲经营失败,致无法偿还债务,被告颜某甲同意卖房还债。本院认为,被告颜某甲、颜某乙承认原告林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林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预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颜某乙作为借款担保人,应当对其所保证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仝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颜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偿还借款本金278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颜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5元、诉讼保全费1910元,由被告颜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英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预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3、《中仝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