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新智、梁伟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智,梁伟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智,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梁伟能,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王新智申请梁伟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伟能应支付申请人王新智案款8.2966元,案件受理费2882元,承担执行费1144.49元。现因被执行人梁伟能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