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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文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文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62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郭琦,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鲁长林,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文鹏。本院受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王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5205.51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文鹏名下银行存款15205.5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