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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普新尧与王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新尧,王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844号原告:普新尧,男,布朗族,生于1960年12月16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忠志,男,彝族,生于1986年1月27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系原告侄子。被告:王正荣,男,61岁,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新尧诉被告王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新尧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新尧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新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新尧负担。审判员  丰书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安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