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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等七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刑初242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于2017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于2017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肖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于2017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成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于2017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于2017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于2017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于2017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景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0日,陈某洪因向原同事刘某(女)发过微信红包一事,与刘某男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次日晚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某特色美食城”面谈解决方案。2016年11月22日零时许,陈某洪与被害人冼某章、冼某康以及许某1等人来到“某某特色美食城”等候对方,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杨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后,误以为冼某章即是与刘某男友发生纠纷的人,遂对冼某章进行殴打,并用桌上的餐具砸击冼某章,冼某康见状上前相劝,也遭殴打,并被对方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持刀具砍伤右手,随后王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冼某章、冼某康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龙某分局布吉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陈某洪、冼某章、冼某康获得赔偿人民币93800元,陈某洪、冼某章、冼某康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218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陈某洪因向原同事刘某(女)发过微信红包一事,与刘某男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次日晚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某特色美食城”面谈解决方案。2016年10月22日零时许,陈某洪与被害人冼某章、冼某康以及许某1等人来到“某某特色美食城”等候对方,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杨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后,误以为冼某章即是与刘某男友发生纠纷的人,遂对冼某章进行殴打,并用桌上的餐具砸击冼某章,冼某康见状上前相劝,也遭殴打,并被对方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持刀具砍伤右手,随后王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冼某章、冼某康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龙某分局布吉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陈某洪、冼某章、冼某康获得赔偿人民币93800元,陈某洪、冼某章、冼某康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通话记录、视频检查报告及录像截图、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冼某章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当庭出示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承认控罪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川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梓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