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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卞东生、姚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东生,姚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卞东生,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姚革,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卞东生与被执行人姚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革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中心花园X-X-XXX室房产(,证号为繁昌房第011XXX号)及其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叁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玉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有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