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强新堂与被执行人高先峰、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新堂,高先峰,王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强新堂,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高先峰,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王玉红,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新堂与被执行人高先峰、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和强新堂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4332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高先峰于2017年8月18日履行了本金43224元,当日强新堂将该款全部领取,剩余利息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黑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