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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洛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洛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异7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53年4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洛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在本院执行张某某与周某某、洛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某某对本院查封、拍卖其房产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某称,请求停止对周某某名下两处房产的查封、拍卖及扣划工资、公积金和其他资金收入行为并对两处房产给予解除查封。事实和理由:因张某某与周某某、洛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工法院查封周某某两处房产,并经法院于7月7日向周某某转交张某某拍卖房产及扣划工资、公积金和其他资金收入的申请书。周某某对此提出异议,第一,周某某被查封的两处房产并非周某某单独所有,均在担保之前购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查封房产属于周某某夫妻共有。周某某在案件中虽然是担保人身份,但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第二,周某某在借贷中并非自愿,只是从中帮忙,没想到陷入其中无力自拔。按照法律规定,借贷担保关系首先应当由主借款人清偿债务,不足时才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洛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有厂房和大量的生产设备,目前生产正常,法人有房产,应当先行清偿。同时,与该公司关联的洛阳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应当先于周某某清偿。请支持异议人的请求。本院查明,因张某某与周某某、洛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6)豫030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7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7)豫0303执19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周某某、洛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3974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周某某对相关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异议案中,周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冻结周某某有关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周某某等不履行生效判决时,依法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扣划、拍卖,周某某的证据不能证明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异议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某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罗炜审判员  武 浩审判员  张 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君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