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晓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55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华,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2010年4月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晓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渝0115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晓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晓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一千九百三十八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晓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晓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华撤回上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黎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