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谷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9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谷某某,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谷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聂士辉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全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