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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文海受贿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3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唐文海:你为犯受贿罪一案,对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吉0113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吉01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判,你仍不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关于唐文海是否构成受贿罪问题。经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不正当利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另一种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和便利条件,即非法程序利益。也就是说,特定主体本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某种利益但却采用了非法的手段,这种情况取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朱长红请托唐文海找人帮忙,将正在被羁押的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其子朱闯等人早日释放,朱长红给了唐文海27万元后,唐文海请托唐江帮忙,后检察机关对朱闯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论唐江在此过程中是否帮忙,对唐文海而言,其收受朱长红给的27万元属“采用了非法的手段”,构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不正当利益”。因此,唐文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文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被告人唐文海的申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