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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汀县河田镇露湖村民委员会与长汀县河田镇林业工作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河田镇露湖村民委员会,长汀县河田镇林业工作站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754号原告长汀县河田镇露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露湖村。法定代表人沈绍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亮,长汀县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长汀县河田镇林业工作站。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柳城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1F36183581U。法定代表人曹桥荣,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河田镇露湖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长汀县河田镇林业工作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汀县河田镇露湖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为1,327元,由长汀县河田镇露湖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巫华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 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