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华东、刘淑芹等与莱西市南墅镇西院上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560号原告:刘华东,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刘淑芹,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合,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由莱西市南墅司法所推荐。被告:莱西市南墅镇西院上村民委员会原告刘华东、刘淑芹与被告莱西市南墅镇西院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院上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付清村借款共计53134.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事实与理由:二原告自2001年开始至2012年多次为被告垫付工程款及饭费,同时尚欠原告刘淑芹多年工资款也未给。以上经与村委结算,共计尚欠53134.9元。经多年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提交的债权凭证分为以下几类:一、凭证记载的债权人为刘华东,债权内容为,1.2001年4月1日,村委会借款(维修推土机)14130.1元;2.2001年7月8日,欠XX路工程款6627元;3.2001年8月6日,欠修村道用黄沙款及运费1903元;4.2002年1月20日,欠村办公室大院及市场工程款8666.5元。二、凭证记载的债权人为刘淑芹,债权内容为,1.2001年7月8日,村委会欠工资款3563.6元;2.2002年2月20日,“去北京参观学习费”1500元;3.2012年6月25日,欠工资12376.8元。三、凭证记载的债权人为XX饭店(刘X),债权内容为,1.2001年7月29日,村委会欠如意饭店饭费3830元;2.2001年12月8日,村委会欠刘XX饭费538元。二原告称,该两笔饭费已由原告代为支付。另查明:2001年7月29日的饭费3830元,在南墅镇经管站未查到。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农村经济组织收款凭证等及原告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故本案处理原被告间发生的借贷、原告为被告支付的饭费、刘淑芹垫付的北京参观学习费(后两项债权系无因管理所形成,可视为在原被告间形成借贷关系)等债权债务,金额共计16168.1元。双方因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另案处理,本案不予合并审理。被告未答辩、未出庭应诉,系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西市南墅镇西院上村民委员会向二原告付款16168.1元;二、被告莱西市南墅镇西院上村民委员会向二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5月2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负担200元,原告负担3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正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