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莉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33219号 原告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思民,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地址广西自治区兴安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莉莉,女,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多宝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张莉莉名下价值220964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莉莉名下价值22096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焕川 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 人民陪审员 张国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诗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