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冬、王志国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冬,王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118号申请人:孟冬,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兖州市,。被申请人:王志国,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孟冬与被申请人王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利益。申请人孟冬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30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利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