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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召兵与夏兵、加蔓蔓、夏广志、 亳州市完美广告有限公司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召兵,夏兵,加蔓蔓,夏广志,亳州市完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郭召兵,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夏兵,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加蔓蔓,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夏广志,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亳州市完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召兵与夏兵、加蔓蔓、夏广志、亳州市完美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兵现有位于金色名城二期房产一处(合同编号:XX)、皖S**号尼桑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兵名下皖SN**号尼桑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夏兵名下位于金色名城二期房产一处(合同编号:XX),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