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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庄河市新发供热有限公司与孙书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新发供热有限公司,孙书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665号原告:庄河市新发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祥,男,系庄河市新发供热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孙书波,男原告庄河市新发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书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