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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4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佳,女,1983年8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汇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被告人冯佳容留刘某2、袁某2、刘某1在其租住的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冰毒。2017年6月1日17时许,盘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盘州市红果镇浅水湾小区16栋2单元502室内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冯佳抓获,并当场抓获吸毒人员刘某2、袁某2、刘某1。经现场检测,冯佳、刘某2、刘某3丽娜的尿检均成阳性,2017年6月2日和6月7日,刘某2、刘某3丽娜分别被强制隔离戒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佳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刘某2、袁某1、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通话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盘县公安局翰林派出所冰毒含量现场检测报告书,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佳提供自己租赁的房屋供多人多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冯佳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