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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申请执行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责人:李亚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律师。被执行人:唐林,男,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绵竹市公证处(2017)竹证字第133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186567.91元以及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林定于2017年8月4日付20000.00元(已支付),余款从2017年9月开始,每月10日前付17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利息部份按合同约定计算)。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751号案件的执行。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