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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国瑞,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袁永兴,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大多数案件在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均在惠农区辖区,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宁0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由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