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鄢发仁商标行政管理(商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鄢发仁,付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464-3号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府佑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MB03632902。法定代表人:邹晓春,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鄢发仁,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付怡,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鄢发仁、付怡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鄢发仁、付怡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工商、土管等部门无相关财产登记,被执行人在丰城市剑南街办龙光东大道269号(豪翰建材五金城)有商铺一栋(1至3层,21-15号,产权证号:2014004468。),已被法院查封。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丰市监(商)罚决(201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舫逊审判员 曾辉明审判员 胡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