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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日照国际海洋城利丰兽药饲料经营部与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国际海洋城利丰兽药饲料经营部,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627号原告:日照国际海洋城利丰兽药饲料经营部,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大草坡村。经营者:徐延峰,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鹏,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国际海洋城利丰兽药饲料经营部诉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国际海洋城利丰兽药饲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日照国际海洋城利丰兽药饲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