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振江与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江,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占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802号原告:刘振江,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现住大武口区。被告: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鸣沙路79号C区6楼。法定代表人:王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占青,男,出生年月不详细,汉族,某公司副总经理,住大武口区。原告刘振江与被告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刘振江负担。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