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敏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绍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绍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037号原告:刘敏,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白仕松,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被告:王绍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刘敏诉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2017年8月18日刘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对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绍强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敏承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玉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