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451-1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秦瑞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周太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杰,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就反诉部分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4878元,由反诉原告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辉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人民陪审员 郭姣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