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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祥朋、潘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朋,潘庆军,房振伟,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张祥朋。被执行人潘庆军。被执行人房振伟。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祥朋与潘庆军、房振伟、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