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祥朋、潘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朋,潘庆军,房振伟,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张祥朋。被执行人潘庆军。被执行人房振伟。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祥朋与潘庆军、房振伟、临沂市罗庄区顺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