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仕勤与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仕勤,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安顺达隧道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1行初79号原告邓仕勤,男,生于1966年6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魏长群、肖波,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恩施市中心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启富,该局局长。第三人陕西安顺达隧道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A幢1单元6楼10606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仕勤诉被告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同类案件的重审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粟敦燕审判员 向 云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九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