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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华伟与冯先涛、安勇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华伟,冯先涛,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150号原告:段华伟,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先涛,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勇,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华伟与被告冯先涛、安勇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段华伟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奕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