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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国民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国民,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德清县。2016年7月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董英,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国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国民及指定辩护人董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国民与被害人沈某1系夫妻关系,案发前因家庭矛盾经常发生争吵,沈某1向被告人朱国民提出离婚,朱国民不予同意。2016年7月1日15时许,沈某1自外归家收拾衣物、化妆品等物,欲离开被告人朱国民,朱国民不欲妻子离开,遂用卧室内的水果刀划其与沈某1的手臂,推搡沈某1并掐其颈部,以性命威胁,阻止沈某1离家。沈某1迫于情势,向被告人朱国民提出拿农药来二人共同赴死,被告人朱国民遂下楼拿来一瓶农药“百草枯”,放于沈某1面前。沈某1喝下部分百草枯后,被告人朱国民还提议沈某1再喝点,但遭沈某1拒绝。在沈某1的求饶下,被告人朱国民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又独自离开,拨打110讲述事情经过后自杀,但未遂。被害人沈某1于2016年7月4日因病情严重不治身亡。经鉴定,沈某1系百草枯中毒死亡;被告人朱国民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疾病部分缓解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朱国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朱国民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定性及当庭质证的证据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董英提出,一是被告人朱国民在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就如实交代了案情经过,其投案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朱国民患有重度抑郁症,事发前受到妻子提出离婚的强烈刺激,被告人朱国民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其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属激情犯罪,并无直接故意杀人意图,主观恶性程度不深;三是被告人朱国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基于上述原因,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国民与被害人沈某1系夫妻关系,案发前因家庭矛盾经常发生争吵,沈某1向被告人朱国民提出离婚,朱国民不予同意。2016年7月1日15时许,沈某1自外归家收拾衣物、化妆品等物,欲离开被告人朱国民,朱国民不欲妻子离开,遂用卧室内的水果刀划其与沈某1的手臂,推搡沈某1并掐其颈部,以性命威胁,阻止沈某1离家。沈某1迫于情势,向被告人朱国民提出拿农药来二人共同赴死,被告人朱国民遂下楼拿来一瓶农药“百草枯”,放于沈某1面前。沈某1喝下部分百草枯后,被告人朱国民还提议沈某1再喝点,但遭沈某1拒绝。在沈某1的求饶下,被告人朱国民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又独自离开,拨打110讲述事情经过后自杀,但未遂。被害人沈某1于2016年7月4日因病情严重不治身亡。经鉴定,沈某1系百草枯中毒死亡;被告人朱国民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疾病部分缓解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朱国民家属已向被害人沈某1家属支付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有:1、物证广告纸,证实被告人朱国民在案发当日在广告纸上书写其怀疑与沈某1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子的姓名及联系方式。2、书证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朱国民的身份信息。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朱国民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4、书证沈某1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沈某1因急性百草枯中毒就诊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及相关治疗情况。5、书证朱国民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朱国民因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抑郁症就诊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及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16年4月份,朱国民曾因患抑郁症就诊于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6、书证朱国民疾病证明单,证实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朱国民因重度抑郁发作,就诊于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7、书证居民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沈某1于2016年7月4日因非正常原因死亡。8、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国民的到案经过。9、书证德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国民系服农药自杀未遂,在对其进行询问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因其自身原因,无法完成书写动作,故只按了手印。在对被告人朱国民宣布监视居住后,因其病情恶化,需要医院治疗,故未能对其制作相关笔录。2016年7月11日,朱国民转院至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7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第二次讯问,因病情尚不稳定,医生建议公安机关在治疗期间不要再次对被告人朱国民进行讯问,以免病情恶化;公安机关在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ICU病房对被害人沈某1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时,因其病情严重,无法签字捺印;证人郭某1系文盲,无书写能力,遂郭某1的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持有人均无签字,只按手印。10、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日晚,公安机关在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ICU病房对被害人沈某1进行询问,据其陈述喝农药系被朱国民逼的,手臂上的伤也是朱国民划的,但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自行核对笔录。11、证人沈某2的证言,证实沈某2系被害人沈某1的父亲,2016年3月份被告人朱国民与被害人沈某1婚姻关系出现问题,自此后两人经常吵架,朱国民还因此患上抑郁症。2016年7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其接到被告人朱国民的电话告知其被害人沈某1喝农药了,其和朱国民舅舅蔡某1、朱国民父亲朱某1一同赶往沈某1就诊的新市三院,并陪同沈某1转诊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去医院的路上被告人朱国民告知农药是其拿给沈某1的。到了晚上10点多,其接到朱国民的电话称自己要去死,其回到新市自己家中后,发现朱国民在其家中服农药自杀,遂立即让朱国民的舅舅、姑父将其送往医院。2017年7月2日下午,其前往医院探视女儿沈某1,沈某1对其讲农药是朱国民逼她喝的,朱国民拿刀对着她,不喝不行。12、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日下午16时许,其接到其老婆妹妹郭某1的电话说家里出大事情了,其立即赶到郭某1家中,郭某1告知其儿媳喝农药了,已经被送往新市三院。随后,沈某1的父亲沈某2、朱国民的父亲朱某1也到了,四人一同赶往新市三院。因需要转院,家属将沈某1送往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其带着医保卡及“百草枯”农药赶往沈某1就诊的医院。到晚上8时许,与其一起在医院的人发现朱国民不见了,其遂开车回新市找人,凌晨时才发现朱国民在沈某2家中喝农药自杀了,其马上将朱国民送往医院抢救。2016年4月份的时候,朱国民告知其沈某1在外面有人了,其心理承受不了,就得了抑郁症。13、证人卞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开农药化肥店的,早上会在德清县禹越镇高桥集镇菜场边上设临时摊位卖农药。2016年6月底一天的早上,朱国民的父亲朱某1在其摊位上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14、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日下午6时许,其接到表弟朱辉辉的电话告知其朱国民的老婆沈某1喝农药了,现在在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其遂开车前往医院,到了医院后朱某1告知其朱国民人不见了,让其帮忙找找。通过公安局手机定位,其发现朱国民的手机显示已经在德清县新市镇丰年乐林村附近。到了晚上11时22分许其接到表弟朱国民的电话称要寻死,遂立即拨打110报警。到了第二天凌晨,其接到朱某1的电话说朱国民在沈某1老家喝农药了,已经送到新市三院抢救。15、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日早上其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回来准备除草用。到了下午4时许,其老婆郭某1打电话叫其回家,称家里出大事情了。其赶到家中后,被告知儿媳沈某1服农药了,已经送往新市三院。其立即与郭某1、沈某2、蔡某1赶到新市三院,后又陪同沈某1转院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医院,沈某2问沈某1为什么会喝农药,沈某1答国民叫他吃的。到了晚上朱国民人不见了,直到半夜左右,有人接到电话说朱国民喝农药了,蔡某1等人就去找朱国民,其一直待在杭州医院,直到朱国民也被送到杭州医院治疗。16、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朱国民与儿媳妇沈某1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直到2016年3月中旬,朱国民情绪低落,夫妻感情也开始不好,朱国民还因为抑郁症去湖州三院治疗过。2016年7月1日,其听到沈某1回家上楼的声音。到下午3点半,其接孙女放学回家的路上,看到儿子朱国民开车带着沈某1,朱国民告知其他们到医院去了。其到家后,马上联系蔡某1、沈某2、朱某1,四个人一起赶往新市三院。其回家后晚上接到儿子朱国民电话,电话内容透露出其想要自杀的意思。其带着派出所的人赶到沈某2家中时,朱国民已经被送往新市三院救治。到了医院后其才得知朱国民喝农药了,过了一会儿朱国民也被送往杭州医院救治。17、证人郭某2、郭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日,郭某2接到蔡某1的电话,让其赶紧到新市三院,三来村出事情了,其赶到医院后得知沈某1喝农药了,之后沈某1被送至杭州医院抢救。其开车送朱国民母亲和女儿回三来村后,和蔡某1、郭某3一起赶到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路上蔡某1接到朱某1电话说朱国民人不见了。通过杭州公安的帮助其一行人得知朱国民可能在新市。到半夜12点左右,其一行人在沈某2家中找到了服农药自杀的朱国民,将其送往新市三院,后又送至杭州医院抢救。18、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日下午16时30分许,其接到妹妹朱水凤的电话告知朱国民的老婆喝农药了。到了晚上18时左右,其接到朱国民的电话交代其帮忙照顾好女儿,之后再打朱国民电话已经关机。其遂赶往朱国民家中,到晚上23时许,郭某1接到朱国民电话,电话内容透露出其想要自杀的意思。到了7月2日凌晨,其接到儿子电话说朱国民也喝农药了,随后其让儿子接了其和其他几个亲戚一起赶往新市三院。19、证人胡某、沈某6、沈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份之后,沈某1和朱国民的关系一直不好,朱国民一直怀疑沈某1在外面有人,沈某1向朱国民提出过离婚,但是朱国民没有同意。出事后的第二天,胡某和沈某6前往杭州医院看望沈某1,沈某1告知是朱国民逼她喝农药的。2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沈某1是在微信上认识的,在聊天过程中得知沈某1和朱国民正在闹离婚。2016年4月6日左右,其和沈某1在洲泉镇喝过一次茶。自此之后,沈某1老公一直怀疑其在外面有人。2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国民辨认出划伤被害人沈某1的水果刀、沈某1喝的农药百草枯及当时其用于割手腕自杀的刀、自杀时喝的农药。2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2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沈某1系百草枯中毒死亡。2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所送检的现场白色女式短袖上血迹、现场房间电脑桌面刀刃上血迹、现场卫生间地面塑料袋上血迹均检出人血,为死者沈某1所留;所送检的现场白色与蓝色条纹女式短袖上血迹检出人血,排除为死者沈某1所留;所送检的现场草甘膦瓶口擦拭物为被告人朱国民所留;所送检的现场百草枯瓶口擦拭物未检出人STR分型;所送检的现场女式牛仔短裤上斑迹未检见人血。25、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标有“百草枯”名称的农药瓶、沈某1的心血中均检出百草枯成分;在送检的标有“草甘磷”名称的液体中检出草甘磷成分。2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朱国民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疾病部分缓解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7、住宿记录及通话详单,证实徐某及沈某1的住宿及通话记录。28、撤诉申请书、刑事裁定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2、沈某5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朱国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2、沈某5撤回对被告人朱国民的附带民事诉讼。29、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朱国民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沈某1家属支付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朱国民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鉴于被告人朱国民犯罪的起因、动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严重危害社会的其它故意杀人罪有较大区别,且被告人朱国民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其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论处。指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朱国民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国民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国民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宜认定为自首,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朱国民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国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钟芬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