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众橙世纪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臣,北京众橙世纪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70号申请执行人陈臣,男,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北京众橙世纪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283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松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臣与北京众橙世纪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50号裁决书生效后,陈臣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众橙世纪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陈臣工资12110.71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众橙世纪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北京众橙世纪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北京众橙世纪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