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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米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米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80590767W,住所地开化县杨林镇东坑口村。法定代表人:王政。被执行人:米文琴,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与米文琴(2015)衢开执民字第87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款人方华军已因交通事故死亡,共同还款责任人米文琴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借款人方华军父亲方东贵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请求代偿本案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2元,剩余利息部分予以减免。我单位同意方东贵代偿后,由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0000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立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