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民初3892号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赵庄工业园。法定代理人:陈坤,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殷旦子村。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殷旦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帝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辉到庭参加诉讼,殷旦子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帝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殷旦子村委会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保修金255122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0日,帝成公司与殷旦子村委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殷旦子旧村改造社区服务中心,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具体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魏:土建工程为1年,屋面防水工程我5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为2年,供热及供冷为两个采暖期及供冷器。本工程的工程总价款为5102429.32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20日。现在该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保修期已经期满,但是殷旦子村委会却拒绝将保修金支付给原告。殷旦子村委会应诉后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殷旦子村委会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了举证质证权利。对于帝成公司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0日,殷旦子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帝成公司作为承包人就帝成公司承建的殷旦子旧村改造社区服务中心工程质量保修事宜签署《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合同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上下水管道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为土建、水、电、暖、卫安装及装饰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土建工程为设计合理年限内,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两年;供热及供冷为两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两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方在保修期满后依据保修期满年限,逐项返还,但不支付利息。另查明,2014年1月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626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5102429.32元,并认定工程竣工之日为2012年6月20日,殷旦子村委会已付工程款的95%即4847307.85元,剩余工程款255121.47元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未返还。本院认为,帝成公司与殷旦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房屋建筑龚恒质量保修书》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在帝成公司承建的殷旦子村旧村改造社区服务中心工程竣工且经过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后,殷旦子村民委员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帝成公司要求其支付质量保修金255122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帝成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自保修期满日2017年6月20日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诉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255122元,并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6925元,由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隋 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