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宝良与杨树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544号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对原告高宝良诉被告杨树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243元,由原告负担2970.1元,被告杨树进负担1272.9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184元,由原告负担3628.8元,被告杨树进负担1555.2元。)。”审判员 袁立新审判员 辛龙影审判员 杨继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红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