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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筱雅、王建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筱雅,王建卫,登封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乔风娟,王晓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筱雅,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红,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卫,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红,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狮峰街7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68566958-2。法定代表人:王建卫,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红,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风娟(又名乔凤娟),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朝,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杰,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雷,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锋,由登封市大金店镇梅村村委推荐。上诉人李筱雅、王建卫、登封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风娟、王晓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豫0185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豫0185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筱雅、王建卫、登封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