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异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合川区巨作花卉艺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186号案外人: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罗中正,董事长。委托代诉讼理人:刘爽,男,1988年9月15日,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全申请人:合川区巨作花卉园艺场,经营场所合川区下什字望江楼20、22、24、号,注册号500382600424075。经营者:邓泽洪,男,汉族,1956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54432E。法定代表人:夏征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7)渝0117民初3473号合川区巨作花卉园艺场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治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川区巨作花卉园艺场申请了诉讼保全,具体保全执行中,本院向城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城投公司认为协助执行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城投公司称,请求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保4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事实及理由,城投公司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签署与协助执行款有关的合同。故无法协助执行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保4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2017)渝0117民初3473号合川区巨作花卉园艺场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治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川区巨作花卉园艺场申请了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2017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7执保434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城投公司应收工程款80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三年。并向城投公司发出(2017)渝0117执保434号协助执行通知,请城投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城投公司应收工程款的800万元。(合川区沙溪入城道路景观工程:BT项目)。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三年。”城投公司签收送达回证并注明:情况待核实。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合川区巨作花卉园艺场向本院提交申请查封财产线索称,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城投公司有到期债权1000万元。上述事实,有(2017)渝0117执保434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渝0117执保4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查封财产线索等证据,载卷佐证。本院认为,为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兑现,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范围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院依据的合川区巨作花卉园艺场保全申请,实施保全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保全的财物限于与本案有关财物,尽管合川区巨作花卉园艺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线索,但是合川区巨作花卉园艺场未提供证据证实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城投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向城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城投公司履行协助执行冻结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城投公司应收账款的义务,该执行行为无事实依据,应当撤销,故案外人城投公司提出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保4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协助执行事项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保4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要求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以下事项,“冻结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城投公司应收工程款的800万元。(合川区沙溪入城道路景观工程:BT项目)。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文峰审判员 尹晓华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