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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7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威与成都曼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威,成都曼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625号原告:何威,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被告:成都曼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法定代表人:邬非凡,总经理。原告何威与被告成都曼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何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威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威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威负担。审判员  夏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