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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383-1401、1404、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璐、徐静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璐,徐静,胡相春,汪灶福,阳中华,邵志华,阳中池,李子英,余美君,余菊英,徐玉庭,徐淑萍,罗菊华,汤红应,汤治泽,陈庆卿,陈妮妮,张菊梅,张正根,胡舍水姣,胡宝荣,衢州一片情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383-1401、1404、1405号申请执行人:陈璐,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徐静,女,199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胡相春,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汪灶福,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申请执行人:阳中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邵志华,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阳中池,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李子英,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余美君,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余菊英,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徐玉庭,女,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徐淑萍,女,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罗菊华,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货真价实常山县。申请执行人:汤红应,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汤治泽,男,199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陈庆卿,女,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陈妮妮,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张菊梅,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张正根,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胡舍水姣,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胡宝荣,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余美君,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衢州一片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姜国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璐等21人与被执行人衢州一片情纸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2017)浙0822执1383、1384、1385、1386、1387、1388、1389、1390、1391、1392、1393、1394、1395、1396、1397、1398、1399、1400、1401、1404、1405号】案件中,现被执行人衢州一片情纸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将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需等被执行人宣告破产后申报债权,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执1383、1384、1385、1386、1387、1388、1389、1390、1391、1392、1393、1394、1395、1396、1397、1398、1399、1400、1401、1404、1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卢超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海涛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