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金文与赵连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文,赵连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829号原告:孙金文,男,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赵连杰,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孙金文与被告赵连杰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金文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