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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竹青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竹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615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竹青,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郑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竹青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浙0103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竹青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竹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竹青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王竹青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竹青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科宇审判员  蒋祖峰审判员  管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勋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