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小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9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万银,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刘小芳,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李万银因与被申请人刘小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双方已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万银申请解除对刘晓芳的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万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小芳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0×××59)中的10037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李万银所有的遂宁农商银行(卡号:62×××19)中的现金100370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力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