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小强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强,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1502号原告:孙小强,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家住河南省郸城县,现住义乌市。被告:王建国,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义乌市。原告孙小强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6月2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还款日期2017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二份《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享有的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小强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建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