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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高海龙与程雨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龙,程雨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161号申请人高海龙,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5********,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榛子镇第一镇村**排*号。被申请人程雨薇,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85********,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宝宇天邑澜湾小区**栋*单元****室。申请人高海龙与被申请人程雨薇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63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于2017年8月16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程雨薇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宝宇天邑澜湾小区15栋1单元1401室的房产及房产档案。经执行,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民初63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东梅审判员  杨守权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