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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长中与梁庆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中,梁庆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868号原告:梁长中,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告:梁庆雍(曾用名梁庆拥),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长中诉被告梁庆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长中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长中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长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长中负担。审判员 韦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仁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