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罗艳清与赤峰市红山驾驶培训学校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艳清,赤峰市红山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艳清,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市红山驾驶培训学校。代表人杨玉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罗艳清与赤峰市红山驾驶培训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赤峰市红山驾驶培训学校的银行账户部分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景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搜索“”